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公安派出所上报的文书档案,应当进行登记,并认真审查,及时予以指导。
第三章 消防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每年应根据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情况,及时调整和确定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列管的单位,纳入民警重点监督管理视线,并登记造册。
第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组织开展消防监督抽查工作,应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按照上级统一部署或根据辖区消防工作需要,制定消防监督抽查方案,可以事先公告检查的范围、内容、要求和时间;
(二)根据消防监督抽查方案,分行业或者地区随机确定每位社区民警和治安民警检查的单位名单;
(三)对确定的单位集中时间、集中警力开展消防监督检查;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章行为和火灾隐患,应当依法查处;
(五)监督抽查结束后,应及时汇总检查情况,监督检查的结果可以通过适当方式予以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
(六)各公安派出所检查的单位名单、检查情况应当按要求或在检查结束后20天内上报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公安派出所从事消防监督检查民警的监督抽查工作量,不得低于省公安厅《福建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规定标准。
第十三条 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按《福建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消防监督检查程序、内容和要求进行。
第十四条 公安派出所依据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实施消防行政处罚的,由经办民警填写《派出所消防行政处罚案件审批表》,按下列规定履行内部审批程序;有条件的,可采取《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业务信息系统》实行网上审批。
(一)对个人处警告或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及其相应的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处罚的,由公安派出所所长审批后直接实施;
(二)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罚款及其相应的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处罚的,经公安派出所所长审核后,将有关卷宗报送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