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明确人员分工,督促民警履行消防监督工作职责;
(三)签发本单位的消防监督法律文书;
(四)定期召开全所消防监督工作会议,及时研究、部署、检查和总结工作;
(五)为本单位的消防监督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六)组织消防监督业务学习,提高全体民警的消防监督业务素质。
第八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监督工作职责:
(一)掌握管辖单位消防工作基本情况,及时向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主管公安机关报告情况,提出消防工作建议;
(二)督促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居民住宅区管理单位健全消防制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落实防火安全措施;
(三)对监督职责范围内的管辖单位和上级公安机关授权管辖的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整改火灾隐患,依法(进行)查处违法行为;
(四)在重大节日等火灾多发时期,督促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组织开展消防宣传和消防安全检查;
(五)督促辖区内符合《福建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向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备案;
(六)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并依法进行查处;
(七)参与处置初起火灾,协助火灾事故调查,并按上级公安机关授权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八)组织指导所管辖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工作;
(九)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
第九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结合所务会建立消防例会制度,每月召开一次消防监督工作例会。例会的内容包括总结、布置消防监督工作,传达和研究落实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
第十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业务工作报告制度,按下列要求向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下列事项:
(一)每月30日前上报当月25日之前办结的消防行政处罚案件卷宗以及核发的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并附消防行政处罚月报表等材料;
(二)遇有重大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疑难问题;
(三)辖区内发生火灾事故;
(四)其他需要统计上报的工作情况。
各类上报的业务工作报表、材料内容必须真实,经所领导审核后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