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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第八章 公文审批

  第三十五条 各级政府和部门行文应严格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省、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向市政府的请示,应由主要负责人签发;请示应一事一报,不得多头主报;需市政府审批的事项,应按规定报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办理,不得直接报送领导个人;请示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应事先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如有不同意见应如实反映。
  第三十七条 属于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由相关部门联合发文;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级机关发文,应列出各方依据,提出办理建议。按规定明确由主管部门审批或需要主管部门先行审核的事项,应直接向主管部门行文,不要通过市政府层层周转。
  第三十八条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以及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并按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其中,属于规范性公文或需要从法律角度审核的公文,由市政府法制机构研究办理或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政府领导审批。
  第三十九条 向省政府的请示、报告和省政府有关部门的重要发函,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发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涉及全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发展战略和政策、重大改革方案等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公文,由市长签署。
  第四十条 以市政府名义发文,属于市政府分管副市长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涉及两个以上分管副市长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分别由分管副市长签署意见,报市长签发。属于履行手续的公文和内容已经市政府有关会议决定的公文,经市长授权,可由市政府秘书长审签。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可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
  第四十一条 各级政府和部门制发的公文,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并遵守WTO规则;所提出的措施和办法应切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以《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公报》、“中国·三门峡”门户网站网页等形式对外发布;涉密公文,应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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