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能在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自行解决的;
2.应由有关部门协商解决的;
3.能由主管副市长与有关副市长采取其他形式直接研究解决的;
4.有关方面意见有分歧而未经协商和充分讨论的;
5.会前未征得会议主持人同意而临时动议的。
(五)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一律由议题承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亲自汇报,不得另插议题。
五、会议要求及纪律
(一)参加会议作议题汇报的主要负责人,汇报时除规范性文件外一般不超过15分钟。汇报重点是对存在的问题和准备采取的措施提出具体明确的意见和可行性方案,以供领导决策。列席部门主要负责人如无意见,一般不作发言;补充发言应做到简明扼要、重点突出、观点明确。会议开始时,按议题顺序由工作人员安排进入会议室汇报。
(二)常务会议期间,出席和列席人员一律不得会客,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会议室。
(三)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会议主持人可以临时取消议题:
l.议题汇报人无故缺席;
2.议题未按规定程序办理。
(四)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材料除议题汇报人和有修改任务的部门可以带回修改外,其余的均在议题结束或散会时交回。
(五)参加常务会议的人员必须注意保密,凡未规定传达和未作决定的问题,不得扩散。
(六)参加市政府常务会议的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带助手。在会议与某个部门有关的议题研究结束后、该部门的与会人员应征得秘书长同意后退出会议,不得有意识旁听或参加与本部门无关议题的研究。
六、决定事项的处理
(一)常务会议决定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拟成《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经秘书长审核后报会议主持人签发。所有决定事项均以会议纪要为准。
(二)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各有关部门必须坚决执行,无权擅自改变。决定事项的办理情况,由市政府督查室督促检查,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向市政府领导报告。
(三)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经研究决定如需市委审批的,由市政府办公室或议题承办部门拟出报告,经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党组名义报市委。
(四)常务会议可以公开报道的,应通知新闻单位列席会议。新闻单位撰写的稿件由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审定。
(五)常务会议的议题、纪要、待议件(包括附件)、会议纪要,按规定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