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
(三政〔2007〕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三门峡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三十日
三门峡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和省、市政府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政府为领导和管理各项行政工作,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在全市或一定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命令等行政性文件。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办法”、“规定”、“决定”、“规则”、“细则”、“意见”等,但不得称“条例”。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规定。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事项:
(一)行政处罚;
(二)行政强制;
(三)行政许可;
(四)行政收费;
(五)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事项。
第六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研究论证、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审查和综合协调工作。
第二章 立项
第七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拟订市政府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第八条 市政府各部门或各县(市、区)政府认为需要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须在每年的11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的规范性文件制定项目建议,按程序向市政府法制机构申请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