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两份;
(三)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成绩单原件及其复印件两份或原市统计局颁发的《统计证》(适用于换证);
(四)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小二寸彩色相片一张。
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人员,在提出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时,除提交前款(一)、(二)、(四)项所规定的材料外,还需同时提交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两份。
第十二条 区统计局应按有关规定在办公场所对受理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法定程序、内容、条件和时限等进行公示。应当设立统一的受理窗口,指定人员负责受理、审核工作。
区统计局负责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受理、审核的有关人员应当是国家公务人员。
第十三条 区统计局应当对已受理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市统计局。
市统计局应当接受区统计局转送的申请材料,经审核后报送省统计局审批。
区统计局应当在省统计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决定。
第十四条 建立完整的厦门市统计从业资格管理信息数据库。各区统计局应将有关信息及变更情况上报市统计局。厦门市统计从业资格管理信息数据库是统计网上直报系统的关联库,应确保其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十五条 持有市统计局颁发的《统计证》的,应当在市统计局规定的换证时间内换领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在换证时间前《统计证》同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换证办法由市统计局另行规定。
在换证时间内没有提出换领申请的,原证书自行失效,不得再提出换领。
第十六条 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在岗统计人员,应当参加统计继续教育。参加统计继续教育的情况,应当在统计从业资格证书中进行记录。统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由市统计局另行规定。
统计人员未按规定参加统计继续教育的,市、区统计局应当将其所在单位作为统计监督检查的重点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