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统计局关于重新印发《厦门市统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厦统〔2007〕2号)
各区统计局:
我局2006年11月2日印发的《关于印发<厦门市统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因未事先通过市法制局合法性审核,现予以废止。现将市法制局审核通过的《厦门市统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宣传,严格贯彻执行。
附件:《厦门市统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暂行)》
厦门市统计局
二00七年一月八日
厦门市统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统计人员素质,确保统计数据质量,规范统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福建省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厦门市统计规定》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福建省统计局制定的《福建省统计从业资格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统计人员,以及申请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下列人员应当具备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一)在区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及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成立的各种地方统计调查队中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
(二)在各级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及中央、国家、省机关在本市范围内的有关单位中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
(三)镇统计员;
(四)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中承担经常性统计任务的人员。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优先任用具备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
第四条 已取得统计员以上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可免于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和申请,凭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直接从事统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