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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2007)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189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2007年7月9日省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韩长赋

二○○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 5元至24元;

  (二)中等城市:1. 2元至18元;

  (三)小城市:0. 9元至14元;

  (四)县城:0. 6元至9元;

  (五)建制镇、工矿区:0. 6元至6元。”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自2007年1月1日起,土地使用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计算缴纳。”

  四、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第七条第一款:“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市政建设情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将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幅度内,制定相应的税额标准,由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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