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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管警示制度》等四项制度的通知


  第十二条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故的级别依照建设部《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令第3号)划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二: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落实“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督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认真履行质量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各级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和隐患的监控、整改工作,严肃事故报告、查处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所监管的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应当约谈其主持工作的领导:

  (一)发生一次死亡2人以上(含2人)的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

  (二)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工程,当年在工地内发生各类事故,死亡人数累计达到或超过2人的。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管的工程,在三个月内工地发生各类事故,死亡人数累计达到或超过2人,或当年工地发生各类事故,死亡人数累计达到或超过4人的;

  (三)所监管的工程一年之内发生两起以上(含两起)火灾、中毒、各类坍塌,以及塔吊、施工电梯、井架物料提升机、施工脚手架倒塌等事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所监管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失控,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的。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应当对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以及工程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有关人员进行约谈,并视具体情况约谈建设(代建)等单位有关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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