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07修订)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具有法定效力,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遵守和执行。

第二章 会议准备

  第七条 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召集。

  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根据各自职责,围绕本省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和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提出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计划和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组织代表视察等年度工作计划的建议,经征求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意见后,提交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单位。

  第八条 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根据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为常务委员会会议做好准备。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根据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做好有关提案、专项工作报告的准备和执法检查、代表视察的配合工作。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可以向主任会议提出议案建议稿,由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是否提出议案。

  第十条 提案人应当提供议案文本及必要的说明、资料。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或者工作委员会审查议案时,认为需要补充有关材料的,提案人或者有关部门应当补充。

  第十一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当在会议举行二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三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未按前款时间提出的议案,一般不列入最近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特殊情况下,提案人可以随时提出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经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同意,列入会议议程。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