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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通厅关于204国道海安段改建工程质量举报问题调查情况的通报

  二、调查结果
  (一)关于举报层层分包给个人的问题
  调查组首先查阅了南通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南通市质监站)和204国道海安段改建工程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建设单位)相关资料,根据其资料情况现场重点检查了LJ4标和QL1标。
  1、LJ4标(盐城市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包情况
  通过检查南通市质监站通交质监[2007]20号文件和建设单位相关反馈资料显示:南通市质监站于2007年4月3日对G204海安段LJ4标项目部进行了履约考核检查,发现“项目部将中港河桥、团结河中桥灌注桩施工整体分包给海安人杨世军,分包手续审批不全,而且杨世军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在南通市质监站发出检查通报后,该项目部并没有进行整改,仅将原分包合同变成劳务合同。2007年5月14日,南通市质监站会同南通市204国道改建工程总监办对LJ4标项目部进行检查,发现“盐城市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4国道海安扩建工程LJ4标项目部下设两个道路施工队、两个桥梁施工队、一个小型结构施工队。项目部提供了与各工作队签订的内部施工合同,形式上为劳务分包,实际包括材料采购、施工管理等全部由作业队负责,事实上为工程分包合同。项目部未执行相关的分包审批程序,分包内容也超出规定的范围;同时,项目部在对作业队的管理也不到位”。南通市质监站及时对上述问题进行了通报并要求立即整改,建设单位随即组织进行了整改。
  7月27日,厅质监站调查组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核查,检查表明以上情况基本属实。
  2、QL1标(中交第三航务局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分包情况
  经查海安县交通局有关资料表明,QL1标项目部将部分桥梁灌注桩施工分包给南通市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分包协议未经过监理组和建设单位审批,建设单位已于2007年5月将该分包单位(南通市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清除出场。
  7月27日,厅质监站调查组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核查,检查表明以上情况基本属实。同时在现场调查中发现,QL1标三航五公司与盐城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海安县天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签定了工程施工合同,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只承认与其为劳务合作关系,但是根据三航五公司与盐城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海安县天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签定的工程施工合同文本表明合同范围内包含“测量、试验、资料收集、整理及签证等全部工作内容”,不应属于劳务分包。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情况,该工程分包没有在总承包合同内约定,也没有经过建设单位书面认可。因此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和《江苏省交通重点工程施工分包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关于违法、违规分包情形的定义,三航五公司与盐城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海安县天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违规分包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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