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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通厅、省建设厅、省环保厅关于在苏北运河统一开展船舶垃圾、油废水送交和接收工作的通告

江苏省交通厅、省建设厅、省环保厅关于在苏北运河统一开展船舶垃圾、油废水送交和接收工作的通告
(苏交海〔2007〕7号)


  为进一步加强苏北运河船舶污染防治工作,切实保护苏北运河水域环境,提升南水北调东线水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近期在苏北运河水域统一开展船舶垃圾、油废水送交和接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07年8月1日起,所有航行于苏北运河水域的船舶都必须按规定送交船舶垃圾或油废水。即:在徐州蔺家坝至扬州六圩口通航水域内,所有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都必须按照《苏北运河船舶垃圾和油废水送交管理规定》(苏地海事[2007]26号文)的要求,主动将船舶垃圾、油废水送交到船舶垃圾收集站、油废水回收站进行集中处理。
  二、船舶垃圾和油废水送交具体要求:航行于苏北运河水域的所有船舶,均应当主动做好船舶垃圾和油废水的日常收集、分类和送交工作,严禁船舶向任何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排放油废水。并按照以下要求送交船舶垃圾和油废水:
  单船--每个单程航次或者每5天应至少送交1次船舶垃圾;每3个月应至少送交1次油废水。
  船队--每个单程航次或者每3天应至少集中送交一次船舶垃圾;每3个月应至少送交一次油废水。
  三、船舶必须按规定持有经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有效的船舶防污证书、文书,配备符合要求的船舶垃圾储存容器和防污设施、设备。
  四、2007年8月1日起,所有船舶垃圾收集站和油废水回收站应正常运行。全天候接受船民送交的船舶垃圾或油废水,并向船民签发《船舶垃圾接收证明》或《油废水接收证明》。船民应妥善保管该证明,以备海事管理机构查验。
  五、船舶在办理签证时,应当主动出示《船舶垃圾接收证明》和《油废水接收证明》,无故提供不出证明的,海事管理机构将按照《苏北运河船舶垃圾和油废水送交管理规定》予以教育、警告,直至不予签证放行。
  六、船舶送交船舶垃圾和油废水暂实行无偿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送交船舶垃圾和油废水的船舶收取费用。接收单位不得拒收船舶垃圾或者油废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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