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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全省性卫生类社团管理办法》的通知

  (五)承接境外组织提出的社会科学方面的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
  (六)接受境外捐款和资助。
  第二十二条 各社会团体在内部会员中开展表彰活动应围绕其宗旨,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进行,并提前经省卫生厅同意、登记管理机关审批;表彰活动应冠以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省卫生厅”、“卫生系统”等字样;开展表彰活动的资金以自筹为主,不得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
  第二十三条 社会团体设立办事机构,应经省卫生厅批准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办事机构在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的领导下,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中,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含3人)的,应单独建立党组织,不足三人的应与同一业务主管单位的其他社会团体或挂靠单位党组织建立联合党支部,社会团体建立党组织按中组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在职党政机关县(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一般不得兼任社会团体的领导职务(秘书长以上,含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社团领导职务的,必须事先征求干部所在单位党组(党委)的意见,经干部所在单位组织部门审核,单位党组(党委)研究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具体程序是:社团填写《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社团职务审批表》,分别由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组织人事部门盖章同意(其中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须报省委组织部审批)。领导干部兼任的职务应与本职业务密切相关,兼任社团职务不得超过两个。现职公务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兼任领导职务。
  第二十六条 社会团体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卫生事业单位管理,兼职人员不得在社会团体中领取工资。
  第二十七条 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一般由会长(理事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的,应报省卫生厅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社会团体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合法收入必须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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