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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全省性卫生类社团管理办法》的通知

  提前或延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经社会团体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讨论通过并向省卫生厅阐明原因,征得同意。
  第十七条 社会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社会团体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八条 各社会团体在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前两个月应向省卫生厅报送本届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通过的召开大会方案,召开大会前一个月应向省卫生厅报送会员大会的有关文件,代表大会闭幕一个月内应将代表大会的总结或纪要向省卫生厅报送备案,并到有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领导机构应按章程规定的期限按时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省卫生厅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拟任下一届秘书长以上领导职务候选人名单由社会团体推荐,在换届大会前两个月报省卫生厅审核。
  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省卫生厅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可实施。
  修改章程需向省卫生厅提交下列材料:
  (一)加盖会章及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社会团体修改章程的申请报告;
  (二)社会团体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通过的纪要;
  (三)修改后的社会团体章程草案及修改说明。
  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实行重大活动报告制度,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其它重要会议,应提前一个月报省卫生厅备案,提前5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社会团体举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活动,需报省卫生厅和有关部门审核同意:
  (一)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社会科学方面跨组织的学术活动;
  (二)活动范围广、跨地区,影响较大的活动;
  (三)承接部分行政部门职能的活动;
  (四)组织涉外学术讨论会及其它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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