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落实社会团体的办公场所(住所);
(六)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产生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执行机构,通过章程。
第十二条 社会团体筹备机构完成第十一条所列的筹备工作后,可申请成立登记需向省卫生厅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成立的报告;
(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社会团体章程;
(三)社会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名单及简历;
(四)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简历(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查盖章);
(五)验资报告;
(六)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七)会员名册(单位会员需要加盖单位公章);
(八)党组织的建立情况;
(九)其它需要说明的材料。
第十三条 省卫生厅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做出同意或不同意其成立登记的决定,并通知社团筹备机构,不同意的说明理由及需要补充的材料。经省卫生厅审查同意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第十四条 社会团体成立后拟成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应向省卫生厅提交申请报告(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有关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场所和主要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经省卫生厅审查同意后方可申请登记。
社会团体成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按其所属的社会团体的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前必须冠以社会团体的名称,未经社会团体授权,不得擅自发展会员,收取会费。
第十五条 办理社会团体的变更登记、变更备案事项、注销登记需向省卫生厅提交以下材料:
(一)加盖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社会团体申请报告;
(二)加盖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三)其它所需的材料。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六条 各社会团体必须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根据社会团体章程规定,按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议及常务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