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全省性卫生类社团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卫发〔2007〕46号)
各有关社会团体、部、省属医疗卫生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为加强对全省性卫生类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会团体)的管理,发挥社会团体的积极作用,促进卫生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
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卫生行业实际,我厅制定了《全省性卫生类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全省性卫生类社会团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性卫生类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会团体)的管理,更好地发挥社会团体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
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卫生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卫生厅是全省性卫生类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省卫生厅人事处(科技教育处)承担社会团体业务主管职能,厅机关与各社会团体业务相关的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对社团业务工作有给予指导的职责。
第三条 社会团体必须经过登记注册,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遵守
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第四条 社会团体要积极开展业务活动,执行卫生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努力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积极承担省卫生厅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委托的工作。
第五条 任何社会团体不得擅自以省卫生厅的名义开展活动,社会团体名称前不得冠以“湖北省卫生厅”的字样,社会团体不得以自身名义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