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民政部门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社区建设规划,探索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做好社区卫生服务的民主监督工作,督促街道、社居委配合做好卫生服务工作。
(5)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财政补助政策和财务收支管理办法,落实发展经费,会同卫生部门建立健全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制定经费管理考核办法。
(6)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制定促进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政策措施。
(7)建设、规划部门负责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将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用房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并依法加强监督。
(8)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社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9)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社区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管理。
(10)物价部门负责对社区卫生服务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监督管理。
2、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共同推进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
3、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联系和协调工作,确保社区卫生服务持续、协调发展。
(三)加大财政投入,强化经费使用管理
1、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政府关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有关文件精神和民生工程建设的要求,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建立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投入机制。市、区两级财政按照2:3比例安排社区卫生服务的专项经费,并随经济发展和服务项目扩展逐步增加。
到2011年,市、区两级财政在2010年每人10元标准的基础上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当增长。
2、市、区两级财政分年度安排专项资金解决现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用房问题。
3、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用水、用电价格,按照非营利性机构的用水、用电价格执行。
(四)逐步落实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用房
1、卫生部门会同规划部门编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专项规划,并制定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用房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
2、规划部门在规划城市新建住宅小区时,要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专项规划,同步规划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用房;开发单位要同步建设;建设部门督促建设并协调交付卫生部门使用。
3、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已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用房尚未达到面积标准的,各级政府要通过购置、调整等方式,增加工作用房面积,使其达到标准;工作用房是租赁的,政府要通过购买或支付租金等形式,3年内逐步实现无偿提供工作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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