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新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要通过对区域内现有医疗机构的转型设立。政府举办的一级、部分适宜转型的二级医院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等可以整体转型或改造改制成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区域内现有卫生资源不足的,应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和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本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设立主体,鼓励二级、三级综合医院和社会力量参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由政府举办或由公立医院延伸举办。政府举办的二、三级综合医院应举办1至2个达到标准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以按照设置标准在其所属街道管辖的社居委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一体化管理。
(五)根据全市整体规划和各街道、社居委和居民人口情况,全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划设置270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区域分布和分年度建设情况见机构建设一览表(机构建设一览表附后)。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人口增加、行政区划调整及社区建设等变动因素,全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数量可进行适当调整。
五、建设标准
(一)工作用房和科室设置。
1、按照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以下简称《基本标准》)要求,结合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的需要,合理规划和建设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用房。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用房建设标准:
(1)服务人口在5万人以上并设置病床(50张及以下)的,工作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2500平方米;
(2)服务人口在5万人以上不设置病床的,工作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
(3)服务人口在5万人以下设置病床(30张及以下)的,工作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
(4)服务人口在5万人以下不设置病床的,工作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200平方米;
(5)服务人口在3万人以下不设置病床,工作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社区卫生服务站工作用房建设标准:
(1)服务人口在2万以下的,工作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250平方米。
(2)服务人口在1万以下的,工作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3)服务人口在5000人以下的,工作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
2、工作用房布局合理,功能划分符合《基本标准》的要求,充分体现以人为本、无障碍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