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建立比较完善的公立大医院支援社区卫生服务的有效机制和双向转诊制度。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0%纳入公立大医院支援范围,社区卫生服务站80%以上得到公立大医院提供的业务指导。
(5)居民可以在社区得到免费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按成本收费的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目录内的服务由政府购买。
(6)社区卫生服务居民知晓率达到100%,居民满意度达到80%以上。
三、规划原则
(一)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原则。社区卫生服务发展与城市发展和居民健康需求相适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立足于调整现有卫生资源、辅以改扩建和新建,统筹规划和合理布局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二)以人为本、方便群众原则。注重卫生服务公平、效率、可及和方便社区居民,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为主体,推进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建设。
(三)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原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政府举办为主,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发挥社会力量在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中的积极作用。
(四)整体规划、分步实施原则。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和机构设置必须具有科学性、前瞻性和可行性,按照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要求,整体规划、分步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力争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相一致,与卫生区域规划、城镇化建设和新农村建设相衔接。
(五)同步规划、同步发展原则。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城市社区建设整体规划之中,以社区建设带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保证社区卫生服务的可持续发展。在新建和改建居民区时,社区卫生服务设施要与居民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六)动态管理、优胜劣汰原则。严格按照《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建立健全日常监督、考核及居民满意测评制度,实行动态管理,严格考核,优胜劣汰。
四、机构设置
(一)在2007-2011年期间,新建或调整建设一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新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要分布在城市新建居民小区或成建制划入市区的城郊地区以及县城和中心镇。对城区不符合要求或达不到标准的现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调整或改建。
(二)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合政[2006]125号)精神,原则上街道办事处所辖区域或新建居民小区(2万户居民、5万人口左右)规划设置1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1-2个社居委所辖区域规划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所在地的社居委不再规划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10万人口以上的街道办事处或街道建制的社区可增设1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居委所辖区域人口少于3000人的,原则上不规划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