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加强自主知识产权保护
(十五)鼓励科技成果产业化。支持具有产业前景的共性技术研究、产学研合作关键技术攻关、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对由企业主导的产学研重大成果产业化项目、国内外高校和科研院所等在我市进行转化的重大合作项目、市内企业与国内外高校和科研机构共建的产学研联合体,市相关计划给予优先支持。
以股权投入方式进行成果转化的,其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该成果所占股份20%的股权;以技术转让方式将成果提供给他人转化的,其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转让所得的税后净收入20%的收益;自行实施转化或以合作方式实施转化的,在项目盈利后3~5年内,每年可从实施该项成果的税后净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
(十六)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技术交易合同经登记后,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交纳所得税。
科技中介机构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技术交易合同经技术市场管理机构认定登记后,可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科技中介机构为完成特定服务项目,聘请属于海外留学人员和国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所支付的咨询费、劳务费可直接进入成本。
(十七)加强社会化知识产权服务,积极支持和鼓励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的建立,鼓励专家、学者及知识产权专业人员来我市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代收代缴的各类国家规费,可在计算营业税基数时予以扣除。
(十八)对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进步奖申报项目等,必须进行知识产权审查论证,将自主知识产权产出的数量、质量、实施效益和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设状况,纳入项目评价指标体系,并进行专项监督、管理和保护。
(十九)积极鼓励专利申请。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取得受理通知书后,由所在县(市)区财政分别给予300元、500元、800元的资助;获得授权并领取专利证书后,分别给予600元、1200元、3000元的资助;企事业单位年专利申请量外观设计专利达到40件或实用新型专利达到20件或发明专利达到10件以上的,奖励1万元;对授权量达到申请量的50%或发明专利达到10件以上并占全年申请量15%以上的,再奖励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