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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

  对省重点科技创新载体以及重大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建设用地,予以重点保障并优先安排,其中科技创新载体项目用地实行工业项目用地供地方式。
  (十一)国家及省认定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软件园、留学生创业园等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认定之日起,暂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经有权部门批准的孵化基地,由同级财政按其孵化项目对地方财政贡献的新增额在第二年度专项给予补贴。对被批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按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标准给予科技经费资助,资助经费主要用于高层次人才引进、公共平台建设、提高服务功能和正常运行的经费补助等。资助经费由市、县级财政共同承担,市财政根据各县(市)、区财政资助情况予以补助。补贴、资助经费在“科技三项费用”中列支。
  南通高新技术创业中心及其市区分园,按照《南通高新技术创业中心及其各专业园区扶持性政策实施意见》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对南通高新技术创业中心及其市区分园内经认定的在孵科技创业企业,在孵期内(原则上不超过3年)享受相应优惠政策的扶持。
  南通软件园及入园软件企业按照《市政府关于扶持南通软件园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通政发〔2006〕4号)享受相应专项扶持政策。
  国家级创业中心内在孵企业经认定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的,按规定享受国家相应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
  (十二)重点支持新建的国家级、省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并给予一次性资助;鼓励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和大中型企业建立研发机构。鼓励中小企业采取联合出资、共同委托等方式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共建研发机构,建立产学研技术依托。对经认定的市级研发机构,给予一定的资助。
  (十三)鼓励国内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在南通建立创新载体,在土地等方面给予优先优惠供应。对国家级科研院所、重点高等院校在南通建立独立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给予一事一议的重点扶持。
  (十四)鼓励和支持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在我市设立研发机构。凡设在国家级创业中心内并经省有关部门确认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的,按规定享受国家相应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
  经依法审批设立的外商及港澳台商研发机构,其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经省技术市场管理机构认定,可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暂免营业税;上述机构向国外境外购买专利权、专有技术等,其中技术先进、条件优惠的,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可向有权国税部门申请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上述机构的境外投资者将该机构取得的利润用于增加注册资本,或投资举办其它研究机构,可享受全部退还其再投资已交纳的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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