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通市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

  (六)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企业,从认定当年起,分别在3年、2年内,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的新增部分,由同级财政将其中的50%~80%对其新投入的科技开发项目给予补贴。补贴额的10%可直接奖励其主要有功人员。
  (七)引导企业建立创新激励机制,鼓励企业以期股、期权等形式进行分配和奖励科技人员、经营管理人员。科技成果作为非货币财产参与入股和增资扩股,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最高可达到70%。
  (八)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建立的省级以上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科技人员实际发放的工资,经税务部门审定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企业所属的作为独立纳税人的研究开发单位(机构),经有权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备案,按照工效挂钩工资扣除标准税前列支。
  2010年底前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按规定实行即征即退。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新办软件生产企业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开展创新型企业的认定工作,制定创新型企业的认定管理办法。创新型企业依法享受政策规定的财税优惠。积极引导社会资源向创新型企业倾斜,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科技资金项目和获取银行信贷,优先安排市应用技术研发、创新计划与产业化项目资金,优先保障供地并可实行土地低价租赁。鼓励创新型企业设立管理股和技术股,管理股和技术股的比例由企业股东在法律法规范围内自主约定。

  三、支持创新创业载体与科技基础设施建设
  (十)依法设立的高新园区要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实行统一管理,符合规划的高新技术产业建设项目用地,应及时办理用地手续,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高新园区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返还园区,优先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和基础设施建设。耕地占补可在园区所在县(市)范围内平衡,所在县(市)不能平衡的,可在全市范围内通过协商调剂解决。鼓励各地通过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工作,优先解决高新园区用地问题。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