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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安全生产工作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十条 在乡(镇)人民政府辖区内发现非法煤矿,在县级人民政府辖区一个月内发现两处以上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的,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依法决定关闭的煤矿,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实施关闭。没有及时实施关闭或者弄虚作假、欺骗上级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制度,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下级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在年度考核中,超过生产事故控制指标50%的,给予分管负责人通报批评,责令主要负责人做出书面检查;超过生产事故控制指标100%的,对分管负责人给予记大过的行政处分,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分;对一年内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提请关闭煤矿,县(市)人民政府没有在规定的时限及时做出关闭决定或者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关闭的,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三条 负责行政审批的有关部门或者机构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致使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取得批准的;
  (二)弄虚作假、勾结串通,致使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取得批准的;
  (三)发现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接到举报后未依法予以查封、取缔处理的;
  (四)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未按规定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或者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未依法撤销原批准的。
  第十四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
  (一)批准向合法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经营者超量提供剧毒品、火工品等危险物品,造成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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