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努力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广大律师要利用专业优势,发挥法律咨询、法制宣传和调解的功能作用,积极参与各类矛盾纠纷的化解,不断消除不和谐的因素。通过参与诉讼和仲裁活动,引导企业和居民百姓正确行使诉求,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积极参与法庭调解、社区调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活动,努力化解矛盾纠纷。要为民商事活动提供法律服务,促进市场经济的完善和发展。要在原有工作机制上,加大工作力度,教育、引导律师在参与信访工作以及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和群体性事件中,既要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大局。
(三)及时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律师是我国法律援助的主体力量,广大律师要严格按照《
律师法》的要求,切实承担起扶贫助弱的社会责任,不仅要为弱势群体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而且要通过开展法律进乡村、法律咨询等多样化的法律帮助,使那些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但确实需要法律帮助的困难群众能够得到及时的法律服务。
四、充分发挥公职、公司律师作用,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理进程
继续深化公职律师制度,大力发展公职律师队伍,力争在“十一五”期间,做到每个市直行政机关以及各个区政府都有自己的公职律师。加大对公职律师的培训力度,增强公职律师履行职责的技能。引导公职律师通过为政府及政府部门行政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和法律建议,参与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议和修改,接受政府及政府部门委托,处置相关具体的法律事务等等,增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树立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良好形象,避免行政决策的失误,提高行政效率。要充分发挥植根于各区政府中法律顾问团的作用,促使顾问团积极协助各区政府及政府部门处理好在重点建设项目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和科学性。
充分发挥公司律师在代理诉讼、履行法律事务审查、参与企业经营决策、参加业务谈判的职责,保证企业能够健康、规范、有序地发展,科学、依法地作出决策。通过修订《公司律师管理办法》,变公司律师“单一、被动、补救”式的服务向“全面、主动、预防”式的服务方式转变,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化解企业的经营风险,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要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扩大公司律师试点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