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文化建设。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把干部群众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委关于大力发展文化建设的部署要求上来,把智慧和力量凝聚到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上来,形成文化发展合力。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作协、记协、社科联等人民团体在联系群众、组织群众、推动文化建设方面的重要作用。紧紧依靠群众,充分发动群众,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引导、保护和发挥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营造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良好环境和氛围。
(三十七)深化文化体制改革。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05]14号),按照《山东省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工作方案》,有领导、分阶段、分步骤地将改革引向深入。
1.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区别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不同特点,以增加投入、转换机制、增强活力、改善服务为重点,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以创新体制、转换机制,面向市场、增强活力为重点,发展经营性文化产业。统筹兼顾,使文化体制改革与经济体制、政治体制、行政管理体制等其他领域的改革相互配套、相互衔接。按照中央统一部署,遵循区别对待、分类指导、因地制宜、逐步推开的原则,省直改革试点单位和济南、青岛、莱芜、临沂、滨州等改革综合试点市,近期主要任务是,积极推进文化事业单位改革,深化文化企业改革,加快文化领域结构调整,培育现代文化市场体系,健全宏观文化管理体制。科学制定改革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着力解决国有文化资产管理、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人员分流安置和社会保障三大重点难点问题,切实维护职工群众的基本权益,调动广大文化工作者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努力在试点工作上取得实质性进展。其他市和省直其他文化单位根据实际,积极进行改革探索。
2.坚持以改革促发展。把深化改革与加快发展统一起来,用改革的办法解决发展中的问题,以发展的成果检验改革的成效。通过改革,不断破除制约发展的瓶颈和体制机制性障碍,营造有利于发展的体制环境、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着力增强文化创新能力,以新的机制盘活存量,扩张增量,拓展发展空间,培育新的增长点,加快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发展。
(三十八)加大对文化发展的政策支持力度。继续执行行之有效的文化经济政策,制定和完善扶持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文化产业、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等方面的政策,加大政策对文化事业的投入,设立和完善各项文化发展基金和资金。
1.完善和落实文化经济政策。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宣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6]4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10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5]27号)等文件精神和“十五”时期有关宣传文化经济政策。贯彻执行好省财政厅、省委组织部等五部门《关于促进省属经营开发服务类事业单位改企转制有关问题的意见》(鲁财办[2006]17号),落实好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的政策、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退税及相关优惠政策、文化体制改革单位应享受的优惠政策。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根据我省文化发展的实际情况,抓紧研究制定:(1)扶持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的政策;(2)鼓励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3)鼓励对宣传文化事业捐赠的政策;(4)支持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政策等。“十一五”期间,将文化事业建设费纳入专项考核目标,确保国家政策规定应收取的文化事业建设费足额入库。省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每年按2005年实际拨付数为基数列支出预算,用于支持重点文化项目。
2.加大对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的投入。制定和落实各级政府对公共文化设施建设项目的投资计划,对大型公共文化设施和基层文化设施建设给予重点支持,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3.增加公共文化投入。建立健全政府文化事业稳定增长机制,逐步扩大公共财政覆盖范围,增幅不低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充分发挥公共财政在公共文化事业投入中的主渠道作用,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重点投向公益性文化项目。研究制定支持和保障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的具体办法,重点扶持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事业的发展。加大政府对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投入力度,有计划地扶持重点和有特色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建立政府对公共文化事业投入的绩效考评机制。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推行公共文化活动项目公开招标和政府采购。建立公共文化项目可行性分析与评估体系,逐步推行重大公共文化投资项目专家认证制度、社会公示制度和听证制度。
4.设立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和基金。适应形势发展需要,整合现有文化发展与建设方面的专项资金,调整投入方向,逐步加大对农村文化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文化精品工程等方面的投入,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吸引和鼓励社会力量设立专项基金,兴办公益性文化事业。
(三十九)加强文化立法和执法工作。抓紧制定或修订文化法规、规章,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规范执法行为。
1.健全文化法制。贯彻落实好国家有关文化法律法规,加快地方性文化法规建设。着重抓好《
山东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山东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山东省出版管理条例》、《山东省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山东省印刷业管理条例》、《
山东省电视管理暂行条例》、《
山东省广播管理规定》等法规的修订工作。提请审议《山东省音像制品分销管理办法》、《山东省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连锁经营管理办法》、《山东省营业性演出管理办法》等法规。针对文化产业发展、广播电视传输、文化遗产保护、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等重大问题进行立法调研,做好《山东省文化产业促进条例》、《山东省广播电视传输保障条例》、《山东省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山东省公共文化服务条例》等立法的基础性工作,使文化发展走向法制化轨道,形成文化发展的良好法制环境。
2.依法管理文化市场。加强文化市场管理,健全市场规则,完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把好资质、资金、产品等准入关。加强信用监督,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形成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的文化市场秩序。进一步加强“扫黄打非”工作。严厉依法打击盗窃、走私文物。加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建设,综合试点市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文化体制改革综合性试点地区建立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的意见》(中办发[2004]24号)有关精神,调整归并市、县(市、区)现有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以及相关行政执法队伍。开展文化执法人员培训,建设廉洁公正、作风优良、业务精通、素质过硬的执法队伍。坚持依法行政和文明执法,提高依法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