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置工作责任分工
(一)市民政局(安置部门)负责协调、检查、指导全市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各有关部门应给予积极配合。
(二)各区民政局(安置部门)和区组织、人劳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镇退役士兵和户口所在区的易地安置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七、其他要求
(一)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事关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社会稳定大局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工作。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军地有关部门要互相支持配合,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及时解决安置工作中遇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切实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确保安置任务的顺利完成。要加强有关法规政策宣传,增强全民国防意识,营造有利于退役士兵安置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要认真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安置政策的宣传工作。各区民政局、人民武装部和街(镇)及有关部门,要紧密联系退役士兵的思想实际,加强待分配期间的安全管理教育,通过召开座谈会、就业形势通报会等形式,进行安置政策和安置改革的宣传教育,引导退役士兵正确认识国家改革建设的形势和前景,正确理解党和政府的各项改革举措,树立自强自立精神和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就业观念,自觉服从政府安排。
(三)要重视抓好农村退役士兵的开发使用工作。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是我市新农村建设不可多得的人才资源。各区、镇(街)和有关部门要把培养、开发和使用农村军地两用人才作为建设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农村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要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转岗就业、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给予支持。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介绍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农村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对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应当给予扶助。对符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
(四)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的精神,按照市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厦府﹝2005﹞266号)的要求,做好本年度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广大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