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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失效]


  (二)自谋职业的安置办法。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其办理报到和落户手续后,到入伍时所在区民政局(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到落户所在区民政局)办理自谋职业手续。办理时间为:城镇退役义务兵、复员士官在7月底结束,转业士官在10月底结束,逾期不再办理。办理自谋职业的退役义务兵、复员士官若在2006年12月31日前,转业士官在翌年7月31日前,通过双向选择被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录用的,在退还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后,由安置部门给予办理相关安置手续。

  (三)双向选择的安置办法。城镇退役士兵可向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荐,经双方同意后,城镇退役士兵持用人单位接收证明(属机关、事业单位接收的须持市编制部门准许用编通知单)到市安置办办理安置手续。

  (四)复工复职复学的安置办法。凡从工作单位和高等院校入伍的退役士兵,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复学。若原单位已不存在的,可采取自谋职业或双向选择的安置办法;应征的在校大学生退役后,本人不愿复学的,其安置工作按应征在校大学生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入伍前系大中专毕业的退役士兵的安置办法。属于2002年前入伍且入伍时经市人事局认定为待分配厦门生源普通教育类大中专毕业生的退役士兵,由市人事局依照厦人〔1998〕130号文的规定协调各区人劳局安置。若本人愿意自谋职业,可按自谋职业的安置办法给予办理相关手续。2002年冬季以后(含2002年冬季)应征入伍的,按厦人〔2002〕5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六)中央、省属驻厦单位职工子女退役后的安置办法。父母系中央、省属驻厦单位的退役士兵,按中央、省属驻厦单位的上级机关与省安置办联合下达的安置计划进行安置。

  对以办理虚假材料谋取安置资格、占用农村居民户口指标入伍、本市户口异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在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居民户口的,一律不予安置;对无正当理由而超过办理时限的,视为自动放弃安置资格。

  四、接收安置工作的有关优惠政策

  为提高退役士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就业竞争能力,2006年度接收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及农村籍退役士兵,在退役后一年内可享受一次优惠职业技能培训。具体办法按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对厦门市退役士兵优惠一次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厦民〔2003〕74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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