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含待修订)、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24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24日)宣布废止或失效(原因:阶段性文件, 任务已完成)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06〕14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市民政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厦门市民政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5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1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福建省军区关于做好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闽政〔2005〕20号)精神,现就做好2006年度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提出意见如下:
一、接收安置工作对象
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以及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士兵;精简整编单位服现役未满本期规定服役年限但服现役满10年以上退出现役的士官,因政治、身体等原因被安排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兵。
二、安置工作的原则
根据国务院关于“采取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的精神和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2006年全省自谋职业的比例要达到80%以上”的要求,我市将以“全面实行自谋职业货币化安置与优惠职业技能培训推荐就业相结合”作为我市今年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原则。
三、安置工作的办法
(一)重点对象的安置办法。重点安置对象指在服役期间个人战时荣立三等功、平时荣立二等功或被大军区以上(含大军区)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士兵。由政府推荐安置,主要安置在市、区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