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加强对违规企业质量监督工作。对2006年度以来被农业部质量通报的企业实施跟踪检查,重点核查生产、检验和销售记录,检查产品标签和说明书是否符合要求,发现违规问题,依法责令整改,库存及售出不合格产品要监督收缴销毁。
(二)加强兽药销售、使用环节监管
1、要按照农业部第560号公告和有关文件要求,继续开展违禁兽药清查活动。各地应在上半年和下半年对经营、使用环节分别组织开展拉网式专项检查。发现仍在经营和使用禁用兽药的行为,要追根溯源,一查到底,对违法者依法处罚。
2、对兽药经营、使用单位要进行定期检查,发现下列可疑产品,依法采取扣押、封存措施。(1)非法企业产品。(2)已废止地方标准且市场流通期限已到期产品、过期失效产品,以及合法企业套用文号、改变组方的产品。(3)原料药拆零销售或违反原料药销售使用规定的。(4)未经注册许可的走私进口的。(5)标签和说明书违规的。对发现的以上产品要认真核查情况,要依法对经营、使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同时,要根据线索追查生产企业,对其依法实施处罚。涉及到省外企业的,要将有关情况及证据材料报省局,由省局报部兽医局,组织部署查处工作。
3、各地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兽药溯源制度,将兽药溯源制度纳入今年兽药市场规范管理的重要内容。指导和敦促各兽药经营单位和兽药使用单位按照《
兽药管理条例》和省局的规定做好兽药购销、使用记录,力争年底全面实现工作目标。对兽药药购销、使用记录不规范的经营户和养殖场应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或是拒不整改的要依法处罚。
(三)加强兽用生制品监管
各地要按照农业部《关于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号)的要求,切实加大兽用生物制品监管力度。(1)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田间试验、区域试验监管工作。除经农业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我省进行兽用生物制品田间或区域试验。严厉查处假借试验名义,违法制售兽用生物制品行为。(2)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疫苗行为,对科研教学单位和个人违法制售假疫苗的,坚决取缔,从严查处。(3)规范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行为,严厉打击无证经营或经营假劣疫苗的违法行为。(4)加强对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管和批签发管理工作,及时纠正企业违规生产行为。(5)加强对强制免疫兽用生物制品供应监管,对动物防疫机构进行严格检查,重点核查其资质,管理制度及供应记录,核查强制疫苗订购、供应是否符合规定,产品是否粘贴防伪标签,对供应假劣兽用生物制品的行为要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6)严厉打击走私进口生物制品违法行为,重点检查规模养殖企业,对使用未办理《进口兽药登记的许可证》、《进口兽药许可证》的走私疫苗,一律收缴销毁,依法查处,并查清走私疫苗供应链,走私线索要及时报我局组织深入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