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和水产在乡镇整合,与乡镇动物防疫站合署办公。农村经营管理系统不再列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等行政管理职能列入乡镇政府职责。
(三)理顺管理体制。县级以下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原则上实行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县级业务主管部门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即人员和业务经费由县级业务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其人员的考核、调配、晋升要充分听取服务区域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综合协调、监督等行政管理和政治思想教育,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并配合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做好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管理。县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强化对县以下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管理和指导。
二、优化基层农业技术推广队伍
(四)科学核定人员编制。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和承担公益性职能的工作量,结合考虑财政保证能力、基层设施条件、县乡规模、地理条件和交通状况、行政村和农户数量、农作物耕地面积、林业用地面积、生态区位的重要程度、水资源管理与保护、防汛抗旱和水利工程的规模及数量等因素,由各县市区具体测算,统一核定人员编制,按程序审批。专业农业技术人员占总编制的比例不低于80%,并注意保持各种专业人员之间的合理比例,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实行编制实名制管理,专编专用,不得与经营性服务人员混岗混编,不得挤占和挪作他用。
(五)严格实行竞聘上岗。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推行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实行聘用制管理,3年一聘,国家和省对聘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级农业、林业、水利、人事和编制部门要共同做好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聘用工作,要根据按需设岗、竞争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拔有真才实学的专业技术人员进入推广队伍,人员的进、管、出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人事管理权限办理。参加竞聘上岗的人员,要具备竞聘岗位相应专业学历或取得国家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其中县级农业技术推广人员要具备竞聘岗位相应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取得国家高级(职业三级)职业资格以上证书;县以下农业技术推广人员要具备竞聘岗位相应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取得国家中级(职业四级)职业资格以上证书。同等条件下,要优先聘用在编在岗农业技术推广人员,仍不满编的可向社会招聘,并优先聘用长期在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工作的编外人员。对超编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编外人员要予以清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