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负责本行政区域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工业污染、生活污染、船舶污染和养殖污染的整治工作。全面调查本行政区域范围内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状况,督促供水单位完善界碑设置,制订整治方案,于6月1日前报市政府办公厅。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
1.市环保局负责饮用水源污染整治工作的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抓好工业污染源的整治工作,协助市级有关部门加强畜禽养殖污染、船舶污染和生活污染的整治工作,定期检查通报饮用水源污染整治的落实情况。
2.市交委牵头负责主城区饮用水源保护区船舶污染的整治,编制完成主城区船舶码头的优化调整方案,实施主城区船舶码头的优化调整。
3.市农业局牵头指导全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畜禽养殖污染的整治工作。
4.市水利局牵头会同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做好饮用水源水库水产养殖取缔工作,负责主城区范围内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河道采沙的取缔工作。
5.市市政委牵头出台自备生活水厂和水质不达标的小水厂关闭的指导意见,牵头负责主城区排水工程覆盖范围内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市政生活排污口的整治,推进主城区范围内水厂布局的优化调整工作,指导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生活污染整治工作。
6.市工商局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污染源整治工作。
7.市经委要会同市国资委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市属工业企业的污染整治工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饮用水源保护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这项工作作为本年度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落实各部门的责任,确保各项任务顺利完成。本方案任务分解表中的主办单位为各项目实施的第一责任单位,要负责牵头组织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协办单位为各项目实施的第二责任单位,要主动配合主办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二)加大执法监督检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查处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源水质的各种行为。加大饮用水源污染整治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市环保局要加强对饮用水源污染整治工作的督查力度,原则上每两个月开展1次重点督查,对进度达不到工作要求的单位由市政府督查室发出督查通报,市监察局对保护饮用水源工作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对无故拖延未按时完成整治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大投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加大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的投入力度,要将饮用水源保护作为2007年环保投入的重点内容,要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污染源清理整治、环境监测、环境执法等方面工作,确保今年目标任务的实现。
(四)加强饮用水源保护的宣传。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广泛开展饮用水源保护的宣传工作,在全社会营造整治饮用水源污染的舆论氛围,使“保护水源,人人有责,从我做起”的观念深入人心。
(五)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定期通报饮用水源的水质和污染整治进展情况,各主办单位每季度末将饮用水源保护工作进展以季报的形式送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汇总后编发信息送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