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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重庆市饮用水源保护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重庆市饮用水源保护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办发[2007]12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2007年重庆市饮用水源保护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七年五月八日

  2007年重庆市饮用水源保护实施方案

  为加强饮用水源保护,进一步改善饮用水源水质,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市委、市政府已将饮用水源保护列为2007年的“八大民心工程”内容之一。为确保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民心工程”目标任务的圆满完成,根据国务院关于饮用水源保护的总体部署和《重庆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59号)精神,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饮用水源保护的目标与任务
  (一)饮用水源保护的目标
  饮用水源保护的范围为全市公共集中式饮用水源。通过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污染源的综合整治,取缔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各类污染源,确保主城区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98%,远郊区县城区水质达标率达到95%,镇(乡)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60%。
  (二)饮用水源保护的任务
  1.清理取缔保护区范围内各类污染源
  清理工业污染。完成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内工业排污口的清理取缔工作。对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的地区,保护区内的工业废水经处理达标后可进入污水管网,不能进入污水管网的工业废水,必须将工业废水迁出保护区外排放。
  治理生活污染。完成主城区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内市政排污口的清理取缔工作。对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的区县(自治县)城区,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市政生活污水要于2007年11月30日前接入污水管网,对未建成污水处理厂的区县(自治县)城区, 2007年11月30日前将污水引至保护区以外排放。对保护区内的生活垃圾要进行彻底清理。
  整治船舶污染。全面清理取缔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的餐饮娱乐船舶,编制完成主城区船舶码头的优化调整方案,实施主城区船舶码头的优化调整。
  治理养殖污染。加强养殖污染的控制,全面取缔全市建制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的网箱养鱼和畜禽养殖。取缔影响饮用水源水质的水产养殖,控制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农村面源污染。
  2.加强饮用水源水质的监测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集中式饮用水源的监测,对区县(自治县)城区的公共集中式饮用水源每月进行一次监测,对纳入全市重点发展的103个中心镇的公共集中式饮用水源每年要进行一次以上的监测。
  3.开展饮用水源地保护规划编制,优化调整取水点
  开展全市饮用水源保护规划编制。全面完成全市饮用水源地有关情况的调查工作,在调查的基础上完成全市饮用水源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
  优化调整取水点。继续推进实施饮用水源地优化调整方案,出台主城区自备水厂和水质不达标的小水厂关闭的指导意见,继续推进主城区范围内自备生活水厂和水质不达标的小水厂的关闭工作。
  二、责任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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