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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4.1.1 省应急领导小组

  确认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后,经省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启动本预案,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告省政府和国家林业局并通报灾情发生地市级政府。对应急预案启动进行具体部署。

  省应急领导小组要配合地方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物资、设备的调集及其它协调工作。

  4.1.2 市、县级应急领导机构

  根据灾情需要和省应急领导小组的要求,组织开展辖区内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与应急处置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工作,筹集应急处置所需的物资、经费和其他需要,组织专业人员迅速到达现场,分析发生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具体措施。市级组织制定应急处置操作规程,报送省应急领导小组和市政府。县级组织制定应急实施方案。

  突发林业有害生物应急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和人员;

  (二)应急处置工作职责和程序;

  (三)林业有害生物控制和防治措施;

  (四)林业有害生物应急处置经费、物资保障。

  4.2 信息共享和处理

  4.2.1 报告制度

  市、县级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是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的责任报告单位。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接到突发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危害等异常情况的报告或者有关情况反映的,应当及时开展调查核实;认为属于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报告同级政府并逐级报送至省应急领导小组。

  省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对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告的情况进行调查和论证,确认是否属于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经确认属于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由省林业厅立即向省政府和国家林业局报告。

  4.2.2 通报与信息发布

  4.2.2.1 经确定发生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后,发生地的市级应急领导机构必须在5日内向毗邻和可能涉及的市级林业主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4.2.2.2 接到通报的毗邻市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有关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密切关注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趋势并加强监测工作。

  4.2.2.3 省林业厅根据需要适时向社会发布突发林业有害生物发生的信息。经省林业厅同意,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信息。

  4.2.2.4 省林业厅和授权发布本行政区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信息的市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新闻发布制度,确定专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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