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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开展全省房地产价格、建设项目和物业服务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开展全省房地产价格、建设项目和物业服务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晋价检字[2007]239号)


各市物价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建稽[2007]87号)和全国价格监督检查会议精神,进一步整顿房地产价格秩序,规范建设项目收费和居民小区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有效遏制住房价格过快上涨势头,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局决定在全省开展房地产价格、建设项目和物业服务收费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和重点
  检查的范围:所有涉及向建设项目收费(包括保证金、押金等)的行政管理机关、企事业单位(建设、房地产、规划、园林、国土、工商、地震、文物、人防、消防、环卫、电力、热力、自来水等相关部门)商品房开发经营企业、经济适用房开发经营单位、商品房销售中介机构、居民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单位)等。
  检查时限:2005年1月1日以来执行国家有关房地产价格、建设项目和物业服务收费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情况,重大价格违法行为具有连续性的,可向前追溯。
  检查的重点:
  (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越权出台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收费的;
  (二)对国家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或变相收费的;
  (三)将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正常公务交下属单位进行有偿服务的;
  (四)只收费而不提供或少提供规定内容服务的;
  (五)不执行国家对经济适用房的有关优惠政策,违规向经济适用房开发企业收费的;国有重点煤矿棚户区改造中,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未按规定减免的;
  (六)行政机关及其下属单位(企业)凭借自己的权利和垄断地位,强迫房地产开发企业签定协议,违规收取费用的;
  (七)不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不实行收费公示收费的;
  (八)越权或擅自制定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超过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销售价格销售的;
  (九)商品房销售中以次充好、随意加大公摊面积以及销售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变相提价的;
  (十)以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宣传诱使消费者与其交易的;
  (十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布虚假销售价格以及开发成本中已列支的费用在房价外违规加收的;
  (十二)通过虚假交易,谎报销售进度,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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