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体育局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山西省体育竞赛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体育局,各直属单位,各单项体育协会,各行业体协,机关各处室:
《
山西省体育竞赛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经2006年12月12日省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通过,将于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的颁布是我省推进依法治体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标志着我省体育竞赛监督管理纳入了法制化轨道。为了确保
《办法》的全面正确贯彻落实,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制定和实施
《办法》的重要意义
体育竞赛是体育的基本要素之一,是体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经济社会和体育事业的发展,体育竞赛以其特有的价值,在促进群众体育、竞技体育、体育产业发展,推动体育社会化进程,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需求方面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依法管理体育竞赛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履行对体育竞赛的监督管理职能,保障和促进体育竞赛的健康发展是体育部门的重要任务。
《办法》在总结我省体育竞赛发展和管理的经验、问题的基础上,明确了体育竞赛的基本原则,明确了实行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分级分类管理的体育竞赛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通过对各类大型体育竞赛主办主体的规定,构建了组织体育竞赛的框架体系;通过对体育行政部门、单项体育协会和有关部门的职责的规定,确立了体育竞赛的监督管理体制;通过举办体育竞赛的程序规定,建立了体育竞赛的审批和登记制度;通过对体育竞赛裁判员的管理与考核的规定,以及创立的体育竞赛督察员制度,为体育竞赛的公平公正提供了制度性保障;另外,对体育竞赛主办主体资格的规定,不仅规范了体育竞赛主办者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应承担的责任义务,同时把体育竞赛主办主体的范围扩大到符合条件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因此,
《办法》作为省人民政府出台的第一件关于体育方面的政府规章,进一步完善了我省体育法规体系,在规范和促进体育竞赛发展,推动体育管理体制改革和体育部门职能转变,推动体育社会化和推进依法治体进程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