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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事厅、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开展2006年“全省优秀乡镇卫生院长标兵”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一)各县(市、区)、市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逐级推荐。在逐级审核报送的基础上,各市按照名额推荐相应数额的优秀乡镇卫生院长标兵候选人。
  各县(市、区)、市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应在基层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候选人。在上报候选人员前,应充分听取候选人所在乡镇干部和群众的意见,在候选人所在县域范围内利用报纸、广播或电视等多种方式公示,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同时公布听取群众意见的电话号码,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对于群众实名举报的问题,市级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应组织人员逐一核实。
  (二)省人事厅、卫生厅审核认定。共同成立评选工作领导组,由邢燕芬厅长和李俊峰厅长任组长、韩敬副厅长任副组长、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评选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农卫处。领导组负责审核认定工作。审核认定前,将在山西卫生信息网站上进行公示。
  五、有关要求
  (一)各县(市、区)、市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应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严格按照评选程序和评选标准,把工作做好、做细。
  (二)2006年12月20日前,市级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将全省优秀乡镇卫生院长标兵候选人推荐表(附件4)上报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组(一式三份),并附3000字左右的事迹介绍。
  联系人:张朝华          电话:0351-3580354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东华门23号   邮编:030013

  附件2
“全省优秀乡镇卫生院长标兵”评选标准

  一、认真贯彻党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热爱农村卫生事业,遵纪守法,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办院方向。
  二、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和无私奉献精神,卫生院的建设达到国债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管理业绩特别突出,精神文明建设、业务技术建设、服务质量和科学管理均处于一流水平。
  三、在实施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及乡村一体化管理和组织乡、村两级卫技人员开展学术活动及业务培训方面成绩特别显著,在本地区发挥标兵带头作用。
  四、具有开拓精神,勤政廉洁、作风正派、密切联系群众,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重视思想政治工作,善于团结群众,调动干部和群众的积极性,深受当地干部、职工和农村农民群众的拥护。
  五、在县及县以下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十年以上,担任乡镇卫生院长五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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