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西省人事厅、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开展2006年“全省优秀乡镇卫生院长标兵”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山西省人事厅、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开展2006年“全省优秀乡镇卫生院长标兵”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晋人字[2006]253号)


各市人事局、卫生局:
  乡镇卫生院作为农村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广大农村居民提供医疗预防保健服务的主体力量。乡镇卫生院长作为领头人,在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进一步激励农村卫生管理人员奋发进取、促进乡镇卫生院改革与发展,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决定开展2006年“全省优秀乡镇卫生院长标兵”评选表彰活动。
  现将《“全省优秀乡镇卫生院长标兵”评选表彰实施方案》、《“全省优秀乡镇卫生院长标兵”评选标准》、《“全省优秀乡镇卫生院长标兵”候选人推荐名额分配表》和《“全省优秀乡镇卫生院长标兵”候选人推荐表》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按规定的时间上报,逾期未报,视为自动放弃参评。
  附件:1. “全省优秀乡镇卫生院长标兵”评选表彰实施方案
  2. “全省优秀乡镇卫生院长标兵”评选标准
  3. “全省优秀乡镇卫生院长标兵”候选人推荐名额分配表
  4. “全省优秀乡镇卫生院长标兵”候选人推荐表

  二○○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件1
“全省优秀乡镇卫生院长标兵”评选表彰实施方案

  一、表彰目的
  通过表彰,激励农村卫生管理人员奋发进取、促进乡镇卫生院建设,促进农村基层卫生事业的持续发展,更好地为农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组织领导
  各市、县(市、区)人事、卫生部门应成立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设立评选表彰工作办公室,评选表彰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候选人的资格审核、民主推荐、核实举报等工作,评选表彰工作办公室负责辖区内各部门间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候选人的资料收集、征集意见、公示、逐级报送等工作。
  三、表彰名额与方式
  2006年由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共同表彰 “全省优秀乡镇卫生院长标兵”30名,(各市候选人推荐名额分配表见附件3)授予“全省优秀乡镇卫生院长标兵”荣誉称号,授予奖牌和证书,并在2007年全省卫生工作会议上进行表彰。
  四、评选程序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