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卫生厅关于申请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有关事宜的通知
(晋卫医 [2006]77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医疗机构:
根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
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医疗机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临床应用前,应向省卫生厅申请人体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现将申请人体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原则上为三级甲等医院,且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具备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在职执业医师和与开展的人体器官移植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与开展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三)有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
(四)有完善的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
(五)符合《肝脏、肾脏、心脏、肺脏移植技术管理规范》。
二、医疗机构申请办理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时,应当向省卫生厅提交下列材料:
(一)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三)省卫生厅医院评审等级文件。
(四)拟开展人体器官移植的执业医师和拟开展的人体器官移植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其专业履历。
(五)拟开展的人体器官移植相适应的设备目录、性能、工作状况说明和相应辅助设施情况说明;
(六)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组成及人员名单;
(七)拟开展人体器官移植相关的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
三、省卫生厅接到医疗机构办理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申请后,组织专家按照《肝脏、肾脏、心脏、肺脏移植技术管理规范》,对医疗机构申请的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的临床应用能力进行评价和现场核实。
四、参加评价的专家应当遵守评价程序及相关规定,确保评价的客观、公正、科学,并对评价结论负责。评价过程和内容应当有完整记录,并存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