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药品经营企业不得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或者现货销售药品。
第十一条 申请筹建时应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一)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学历、执业资格(含岗位合格证书)或职称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聘书。
(二)拟经营药品的范围。
(三)拟设营业场所、仓储设施、设备情况。
(四)药学技术人员的到岗证明
所有申报资料应使用A4型纸打印,并加盖申请人签章,复印件要注明“经审核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
由《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企业版)导出的电子申请,以软盘、U盘或电子邮件方式提交。
第十二条 筹建完毕后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二)《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核准证明文件;
(四)营业场所和仓库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说明;
(五)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
(六)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主要设施、设备目录;
所有申报资料应使用A4型纸打印,并加盖申请人签章,复印件要注明“经审核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
由《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企业版)导出的电子申请,以软盘、U盘或电子邮件的方式提交。
第十三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发给申请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