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外转入的学生,报教育行政部门重新编排学号。
第四十六条 学校必须建立健全学籍档案和学籍管理制度,学籍档案应永久保存。学校学籍档案应包括:
1.初中新生花名册;
2.每学年基层报表;
3.统编学号名册(含该级各类学生);
4.学生学籍卡片;
5.在校生分班名册;
6.初中毕(结)业生花名册;
7.初中学生学籍变动情况登记;
8.转学、学历证明存根及相关凭证资料;
9.学生奖励处分材料;
10.学期、学年成绩总册。
第四十七条 各校新生花名册及学生转学、休学、复学、借读等学籍变动情况应于新学年、新学期开学后l5天内汇总上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生入学情况学年统计应与教育年度统计工作一致,同步进行。
学生转学,由转出学校将学生个人学籍档案送交、邮寄转入学校,或根据本人申请经密封后由学生自带送达转入学校。
第四十八条 对休学、转学、借读、毕(结)业和表彰奖励等弄虚作假的,涂改学籍档案的,统计虚假瞒报的,无正当理由拒收流动人口子女的,教育行政部门将视情节对学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章 港、澳、台、华侨及外籍学生就学
第四十九条 港、澳、台、华侨、外籍学生因实际需要要求在厦就读的,填写《境外学生借读申请表》(台籍学生填写《台湾学生借读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本:
1.学生本人及父母(监护人)的身份证或护照(经核查后留复印件);
2.市侨办、台办或外办的介绍信;
3.我市公安部门签发的学生本人及父母(监护人)的本市暂住证明及复印件;
4.监护人负责该生教育、生活管理的保证书;
5.学生本人的学籍材料(非起始年段)。
学生家长应持上述表格及材料(一式三份),向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到其暂住地所属片区内的中学就读,也可由家长事先与学校联系,获准后,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办理就读手续。
已在我市借读的港、澳、台、华侨及外籍小学毕业生,视同本市学生在片区内参加派位升入中学。
第五十条 在我市小学就读的应届小学毕业生,学生本人或是父(母)持有台胞证,且父(母)在我市投资(含置业)或工作的,也可选择申请就读厦门一中、双十中学、外国语学校的台生班。在我市小学就读以及在台湾小学就读的应届小学毕业生申请就读台生班应提交下列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