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四十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应当给予帮助和批评教育,对极少数严重违反学生守则、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等有关规定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但不得开除和勒令学生退学。对违法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对学生给予处分的,由年段长提出,学校校务会议决定后,经校长批准。学校应将处分决定通知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对学校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应在接到处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复议,并在接到学生及其监护人申诉件后15个工作日内将复议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学校及申诉人。

  第四十一条 受处分的学生,经过教育认识错误,确有改正,并有显著进步者,学校应及时撤销处分,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对我市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经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公安部门送到为该类少年专门设置的工读学校继续学习。

  第四十三条 学生处分决定及有关材料应存入学生个人学籍档案。处分撤销后,应及时从学生个人学籍档案中撤出。

第九章 学籍档案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生学籍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配备软件平台,形成学籍电子化管理网络。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确定专人负责学生学籍档案的管理工作,学籍档案资料应做到齐全、规范、准确。

  第四十五条 学生注册后由教务处编列学号,报教育主管部门核定,设立学籍卡片,永久保存。学生学号用十位数编列:从左到右的头两位数表示入学年度;第三、四位表示学校校址所在地的辖区编号;第五、六位表示由教育行政部门所确定的学校代号;最后四位数表示由学校所确定的学生顺序代号。初中学生的学号前应冠“C”字母。其中统招生学号前加“T”、境外借读生学号前加“J”、转学生学号前加“Z”、流动人口到我市借读的学号前加“LD”、从我市民办小学经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升入公办初中的流动人口子女学号前加“LM”(学号前加“LD”或“LM”的学生中凡是农民工子女还应在备注栏中注明“N”)。学校不得违反上述规定,自行编列学号。学生休学、复学、转学学号保持不变,直至毕业。学籍卡上应注明学生身份证号。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