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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条 港、澳、台及华侨、外籍学生未按计划完成全部学业者,学校可发给写实性证明。

  第三十一条 在我市中学完成初中学业的非本市户籍的统招学生,可参加我市统一举行的初中毕业考试,符合毕业标准的由就读学校发给毕业证书,就读学校要及时反馈流出地教育行政部门。需要在我市继续接收高中阶段教育的,按规定参加我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

第七章 评价

  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立学生的成长档案,每学期对学生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进行评价,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成长档案。

  第三十三条 对学生的评价,包括综合素质评价和学科学业成绩两个方面。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按照省教育厅下发的《福建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发展性评价指导意见》、《福建省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定指导意见(试行)》(闽教基[2004]71号)和《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做好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通知》(厦教局综〔2007〕13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初中学生的学科学业考试,每学期只在期末举行一次。学生学期总评成绩不及格的学科,应予以重考,重考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初进行,以最好成绩记入学生成长档案。毕业班学生的重考时间,在学期结束前进行。

  第三十五条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学科学业考试,必须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事先向学校申请,经批准,可以缓考。对擅自缺考或作弊的学生,以不及格论处,学校同时应当予以批评教育。

  第三十六条 我市合法的民办小学的毕业生,持有我市核发的“义务教育收费减免卡”,按照规定统筹升入我市公办初中就学的进城务工农民子女,采取学籍独立、区别评价、动态管理的办法进行管理。接收学校应为这类学生建立专门学籍,并及时核实记载学生的流动情况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七条 奖励和处分是教育学生的一种方法。要以奖励为主。奖励和处分都要在认真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的基础上进行。

  第三十八条 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综合素质六维度中某方面表现突出或在某方面成绩优异的学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可分别予以表扬、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成长档案。

  第三十九条 对学生的表彰、奖励,应按校务公开规定实施。由学生民主推荐,班主任和年段长提出,学校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审核,其中属于发给证书的应经学校行政会议或校务会议审查通过,校长批准,并按规定予以公示,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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