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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1.边防、海岛驻守部队的子女;

  2.在我市兴办企业或居住的港、澳、台胞及华侨、外籍人员的适龄子女;

  3.父母双方从事地质勘探等流动性较大的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学生;

  4.父母双方不在学生户籍地工作,需随父母居住生活的学生;

  5.父母离异,抚养一方无法履行监护人职责或丧失监护能力,确需由其亲属抚养监护的学生。

  义务教育初中阶段学生因故在非学籍所在校申请借读,应填写借读申请表(附件8),为借读生建立专门学籍后应将借读回执(附件9)送交原学籍学校。

  第二十四条 符合借读条件要求到我市普通中学借读的学生,一般直接与借读学校联系,经学校审核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借读手续。各中学接收非统招借读生原则上每班不超过2名,以保证接收户口迁入片区内的转学生。

  无我市户籍从我市小学免试升入中学的学生称为统招借读生,这类学生在学籍方面享有与本市户籍学生同等待遇。

第六章 升级、毕业、结业

  第二十五条 学生每学年修完课程计划规定的课程,逐年升级。

  第二十六条 初中修业期为三年。学生修满三年并完成课程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综合素质评价、学科学业考试成绩合格,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准予毕业。

  完成初中学业的学生,经学校教务处核准,校长批准,填造毕业生花名册(附件10),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验印后发放毕业证书。毕业证书须盖校长签字章和学校公章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毕业证书专用章后生效。毕业证书号用十二位数编列:从左到右的头四位数表示入学年度;第五、六位表示学校校址所在地的辖区编号;第七、八位表示由教育行政部门所确定的学校代号;最后四位数表示毕业生顺序代号。

  第二十七条 学生毕业证书遗失的,不再补发,由毕业学校审核相关手续后发给学历证明书(附件11),经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后生效。学历证明原则上只能补发一次。

  第二十八条 初中毕业班学生综合素质考核不合格或毕业考试成绩经重考后仍有不及格者,给予结业,发给结业证明(附件12)。

  因毕业考试成绩不合格而结业的学生,可在结业后三年内回原学籍所在学校申请并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参加当年毕业考试,考试成绩达到规定要求,由学校收回结业证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以考试合格时间为准,但不计入当年应届毕业生数。

  第二十九条 学生修业期满,达到毕业、结业程度,学生就读学校应在其义务教育登记卡上填写毕、结业证书号,签盖公章后寄学生户籍地政府存档备查,作为完成义务教育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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