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转学一般在学期结束前或开学后一周内办理,除工作调动或住址迁移等原因外,学期中途一般不予办理。毕业年级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
学生转学时转入学校应将其安排在与原就读学校相应的年级,不得重读。
第四章 休学、复学
第十八条 凡因身体状况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的学生,由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向学校申请休学。因病申请休学者应填写休学申请表(附件6)、出具县级以上的医院证明、病历及医疗收费发票等,经班主任同意、学校审核并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初三下学期原则上不办理休学手续。
学生因病休学,疾病情况必须记入学籍卡片,并由学校在学生报考高一级学校时,如实填写体检表中“既往病史”栏目。
第十九条 学生中途到国外、境外就读的应办理休学手续。由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出国(出境)休学申请,出具出国签证、护照等相关材料,经学校审核,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同意休学。保留学籍一年,学生的有关材料由学校保存备查。
第二十条 学生休学期一般为一学年。休学期满,可复学的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康复证明,在学期初注册时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对符合复学条件的学生,学校应准其复学,并编入休学时的年级就学,也可根据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的要求和学生的实际学力,编入原年级就读。学生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可申请延长一年。学生在休学期间,仍保留学籍,但不得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积极采取措施防止学生辍学。学生中途辍学,学校应及时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及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协同当地政府依法动员、组织其返校就学(具体按照第五条相关内容执行);对借读的学生辍学的,学校也应及时书面通知学生学籍所在学校及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其学籍所在学校应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报告,并协同做好动员入学工作。
第五章 借读
第二十二条 借读系指学生到非学籍所在学校就读。
借读学生的学籍由原学籍所在学校管理,借读学校应为借读生建立专门学籍(内容要求与在校生学籍同),并注明借读字样和借读时间、年级,单独装订成册,学生借读关系终止时,转原学籍所在学校登记、存档。借读学校应将借读学生花名册(附件7)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允许借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