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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3.学生家长在厦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期限为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协议)或合法有效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

  家长可凭上述“三证”到教育行政部门办理“义务教育收费减免卡”,并申请入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学年应要求拟接收农民工子女的学校制定招生计划,公平、公正、公开地组织好接收农民工子女进入公办或民办学校就学。

  第十二条 获得接受外国学生资格的学校可接受适龄外国学生入学,并使其获得初中学生学籍。

  外国学生入学必须符合教育部《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初中班额一般不超过50人。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分快慢班、实验班。学校不得拒收服务区范围内的或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政策统筹安排的适龄学生入学。

  初一新生名册(附件1)和每学期初的学生增减登记表(附件2、3),必须在开学后15天内上报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留档一份备查。

  第十四条 民办初中在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下进行招生,学校应按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地域范围招收初中新生。新生名单要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第三章 转学

  第十五条 学生因家庭居住地和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变化确需转学,须由学生家长或其法定监护人向转出、转入学校分别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并报双方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方可办理转学手续。办理转学手续须提供以下有关证明材料:

  1.常住地户籍册(经核查后留复印件);

  2.转学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4);

  3.转学证明(附件5);

  4.新生入学登记表;

  5.学生学籍卡片和综合素质评价登记册;

  6.义务教育登记卡;

  7. 学生就学期间重读、休学证明(须由转出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第十六条 我市思明、湖里区中学接收转学生根据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的地段安排接收学生。学校对符合转学条件并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转入的学生不得借故拒收,转入学校因该年级学额已满,接收确有困难的,应及时报告学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就学。

  非本市常住户口经批准在本市公办中学借读,入学后才取得厦门市常住户口(含蓝印)须转学的学生,一般应将学籍转入已借读的中学。我市同一辖区内中学之间,原则上不转学。户口未迁入我市的民办学校学生不得转入公办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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