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捐资兴学者推荐学生入学,由家长(监护人)到市教育行政部门办理申请手续,由教育行政部门协调安排学校。办理时应提交下列文本:
1.捐资者亲笔签字的推荐介绍函。写明捐资兴学的项目以及被推荐对象的姓名、性别、与捐资者的关系、原毕业学校和拟选择就读的学校。
2.受益学校或教育基金会出具的证明。写明捐资项目、日期、金额,以及与此捐资相关的照顾入学权是否已经使用等情况。
3.受益学校或教育基金会出具的资金到位的相关票据。
第八条 已完成小学学业的适龄儿童、少年如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医疗机构的相关证明,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延缓入学。延缓入学期满后,应按时就近入学。延缓入学期一般为一学年,延缓入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延缓入学申请。
第九条 因家长工作调动等,并已办理户籍迁移手续而未办理初中入学手续的小学毕业生,应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小学毕业证明材料,经迁入地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安排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具有我市思明、湖里区户籍在外就读的小学毕业生要求回思明、湖里区升学,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教育行政部门报名,按要求填写升学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本:
1.片区内常住户口本(经核查后留复印件);
2.住房及居住情况证明;
3.学籍证明。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我市工作或者居住但户籍不在我市的流动人口子女,确需随父母到我市接受初中阶段教育的,需持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证明和原就读学校联系函等材料,向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就读。经同意后,申请者须持就读学校复函回原学校登记并开具就读证明及有关学籍证明,到就读学校办理借读手续,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流出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为流出学生建立并保留学籍。流出学生需返回户籍地,要求回原学籍所在学校就学,学校不得拒收。
接收学校要积极创设条件,为流动人口子女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条件,并建立专门学籍,其学号前加冠“LD”,列入事业统计。
第十一条 流动人口子女中的农民工子女需要在我市就读的,应提交以下证件:
1.学生本人及家长(务工者)的农村户口本;
2.学生本人及家长在厦的暂住证(未满16周岁者,家长暂住证附页中应有携带子女的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