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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初中学校应在新学年开学前20天内向服务区范围内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发放入学通知书,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及户籍证件等,按规定日期到指定的学校报到注册,办理入学手续。学校应将新生入学花名册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统一编定学号。

  第五条 超过规定期限无故逾期一周不报到入学者,学校须及时动员。班主任及年段长或科任老师在学生未报到入学起两周内应该家访三次,并填写《动员流生返校登记表》,做好记录(包括未报到原因、去向、家长态度、动员效果及居委会联系的情况)。第二次至少应有一位段长以上领导同往家访,若第三次家访仍无效,应报综治副校长和校长,由他们签署意见后一份送交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市局直属学校送交市教育局基教处),由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依法组织动员学生入学。确实动员无效,视为辍学,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在学生辍学后两周内及时将名单汇总后送交市教育局基教处。

  在小学随班就读的毕业班学生,应通过划片和电脑派位就近升学,继续随班就读。中重度智力障碍的学生应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协调安排到区特教学校或初中辅读班就学,聋哑儿童统一到市特教学校就学,盲童统一到泉州盲校就学。

  第六条 持有厦门市人事局颁发的留学人员身份认定书的留学人员或持有人才居住证的“柔性”引进人才子女可享受市民待遇,就近进入片区中学就学,免交借读费。符合重点人才引进条件,持有厦门市人事局颁发的人才引进优惠证的重点引进人才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允许一次择校入学。

  引进人才(留学人员)子女申请在厦就读,由家长(或监护人)到教育行政部门办理手续,填写《引进人才(留学人员)子女入学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本(经核查后留复印件):

  1.厦门市人事局颁发的人才引进优惠证、人才居住证或留学人员身份认定证书。

  2.适龄儿童少年和监护人的户籍或护照。

  3.在厦的居住证明(在厦购房的产权证或购房合同与交款发票或在厦租房的租赁合同、居住地居委会证明等)。

  属市级重点引进人才子女申请择校的家长需另附书面申请,简要介绍家长及子女情况及申请就读的学校,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协调安排学校。

  第七条 根据《厦门市捐资兴学奖励办法》及厦府办〔2000〕226号文的精神,境外人士捐助厦门市属的教育事业,累计捐赠人民币40万元以上的,可一次性推荐照顾一名学生入学,受益对象仅限于捐资者的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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