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教局综〔2007〕30号)
各区教育局、市局直属中学:
为适应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需要,促进学校学籍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教基〔2007〕4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厦门市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教育局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九日
厦门市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为规范学校管理,保证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校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学质量,使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福建省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厦门市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全日制普通初中(含完全中学初中部)。
第三条 本《办法》按学校管理的隶属关系,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学校校长负责组织实施。各校教务处(或教导处,下同)应有一位主任分管此项工作,并配备专职的学籍管理员主办日常的学籍管理和质量分析事务。学校的其他部门以及年段长、班主任都应积极配合,共同执行。
第二章 入学
第四条 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均应依法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适龄儿童、少年在接受完小学教育后,应在户籍所在地免试就近升入初中学校。区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适龄人口变动情况及城镇化进程,合理确定初中学校的服务区范围。思明、湖里区小学毕业生通过划片电脑派位就近升入初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