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评选工作领导小组依据考核情况,票决确定10名优秀校长人选和2名候补人选
(四)公示
1、优秀校长人选和候补人选应在校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2、将优秀校长人选和候补人选简介在媒体或网络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五)确认
优秀校长人选经公示并征求各方面意见无异议后,报请市政府确认表彰奖励(若有异议并经核实的,则从候补人选依次递补)。
五、待遇
(一)评选出的优秀校长由厦门市人民政府授予“厦门市优秀校长”荣誉称号。
(二)对获得“厦门市优秀校长”称号的校长,由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每人一次性奖励2万元,并自获奖的下个月起,按月发放“优秀校长”津贴,每月100元(连续3年)。
六、管理
“厦门市优秀校长”参照市拔尖人才管理方式,实行动态管理,每届任期3年。“优秀校长”人选可连续参评,但不能超过两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对所属学校中的“优秀校长”实行任期目标责任管理,定期考核。“优秀校长”届内年度考核达不到责任要求,发生重大工作失误或出现严重问题的将取消相应的权利并停发月津贴。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积极发挥“优秀校长”的示范和引领作用,主动为“优秀校长”发挥作用创造条件,帮助解决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厦门市优秀校长”在管理期内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根据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要求,更新知识、转变观念、开拓创新。
(二)每年有一篇教育教学或学校管理论文在CN刊物发表(含省级及以上教育刊物发表)或在省级及以上专业研讨会上交流。
(三)每年至少作一次教育管理类或学科教研类讲座,其中,3年内应有一次区级以上(含区级)。
(四)自觉规范办学行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
(五)学校在教育改革、办学质量、事业发展等方面有新的明显进步。
(六)学校在同类的一般学校中发挥骨干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
七、评选的组织领导
(一)“厦门市优秀校长”评选由市教育局、人事局、财政局共同负责,并由相关部门成立“厦门市优秀校长”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选表彰领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