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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当前我市农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10、规范农村登记发证的公告方式

  登记发证前的公告应按以下规范操作:

  批建手续遗失的,应提供原批准单位的查档证明,在市级报刊登报公告满一个月无异议的,方可申请权属登记。国土所应将公告报纸整版原件收存档案。

  农村成片土地房屋调查登记审核后,分局应在村委会公告栏将拟确权情况公告并拍照留存,公告存根须由村委会对公告期限和公告地点盖章证明后存入档案备查。

  11、集中管理农村权籍登记档案

  农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的权籍档案应集中管理。日常权籍档案可暂由国土资源所保管,每年3月31日前国土所应将上一年度已发证档案移交分局集中管理。档案可按照规定对外开放查阅,查阅人要求出具查档书面证明的,各分局应按规定办理。非办案需要不得擅自复印权证审核过程材料。

  12、重视登记发证各环节的相关要求

  资料收取。作为登记主要依据的权属来源资料和协议书、公证书等应收取原件;对登记需要的其他资料如权属人身份证等,经核对后可收取复印件,但应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的印章并由收件人签字负责。

  委托代理。代理权属人出席指界、代领权证等均应由权属人与代理人签署书面授权委托书,并出具双方的身份证明材料。

  表格填写。权属登记过程中的《登记申请书》、《权属调查表》和《确权登记表》应按规范要求填写,文字表述完整,内容齐全。国土所收取《权属来源具结书》时应认真把关,具结内容应详细具体并能够有效证明土地房屋的权属来源,落款须经相关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签名负责。测绘成果应由测绘单位具体负责人签名盖章。宗地图和房屋平面图应由权属人签名确认。宗地指界和邻宗指界应由相关权益人签名确认,地籍调查表和调查记事应由国土所两名调查人员签名负责。确权审核表的审查人、审核人和核准人均应由责任人签名。权属登记卡的校对人和缮证人也应签名负责。表格内容需修正涂改的,应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负责。

  公告结果。公告结果无异议的应该在审查意见中明确,有异议的应将处理的结果和理由书面说明并存入登记档案。

  缮写权证。登记业务流程应按规定程序执行,未经核准登记不得提前打印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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